自贸区应试点负面清单的附带性司法审查。
但妨害除去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请求恢复原状,仅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妨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对物之有体的侵害。
举例说,如果物是因不可抗力置于他人控制之下,该物之占有人尽管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亦有不因此而受损的权利。)另外,对物权私法方面的救济是多重的体系,物权请求权只是附属于物权自身的最直接的手段。试想,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中涉及种种请求内容,亦即涉及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请求权人须明确是基于哪种权利义务关系提起的权利请求。对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费用负担亦可基于不同的原因委诸给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制度予以分配。如对房屋进行翻造所支出的费用
再如,占有人在占有期间为物支出了必要费用的,请求权人必须返还。但这时物权请求权的提起要件就已经不再只是物的无权占有这个唯一事实了,而必须还要考虑引起无权占有的原因及占有人的主观善意、恶意。为求解这些疑惑,我们必须要在中、西古代文化根源的比较中探寻其深 层原因。
从历史源头说,罗马文化包括罗马法的确受到希腊文明的影响。如汉高祖5年5月曾颁布诏令,诏吏先予田宅。)中国古代父对子的权力在古罗马中也同样存在。马克垚指出了这一点,他说: 在土地所有权上,中国封建主对自己的地产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 ,但一般说来在地产上却没有合法的司法、行政权力。
(注:[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第48页。总体上,礼法思想、儒教学说在政治体制上的反映是专制,是公权力 至上。
(注:《宋刑统·杂律》。不管这些权利是否是由神所授予,所 有的人(只要是人)都有资格拥有它们。他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其效力远远超过人类国家所制定的法律。
或者说,这不是最根本、最有说服力的理由。他指出,公元前5世纪,希腊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 的经验,非常有利于那标志着其哲学家特性的启蒙精神的发展。一个人可以是只由他本人组成的一个家庭的paterfamilias[家长]。在 罗马法中,偷窃一般都属于由被盗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范围,尽管刑事诉讼程序也很健全 ,也可以使用。
旧的基石经过检验,其中多被推翻。他认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
田宅在帝王手中与其说是财产 ,不如说是特权。)他还说,在‘私法所 创造的一切关系中,子就必须生活在一个家庭专制之下,这种家庭专制直到最后还保持 着严酷性,它并且延续了许多世纪,这就成为法律史中最奇怪的问题之一。
原载《环球法律评论》(京)2004年第秋期 进入 彭诚信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私观念 私权 。这在精神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 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即魏、晋、南北朝时期,被称作中国周秦诸子以后第二度的 哲学时代,(注:宗白华:美学散步,转引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第三卷:魏、晋、南北朝,本卷主编乔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依韩愈的观点,尧是以传之舜,舜是以传之禹,禹是以传之 汤,汤是以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注:Alan Ryan,Property,Open University Press,1987,p.61.)比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理性。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 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4页。)到历朝历代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古代中国有着发达财产制度的具体表现。
在此统治方式下的民众也就难以形成主体性 意识。但从历史的发展脉络说 ,罗马文化包括罗马法也在影响、改进、完善着希腊传统的文明,至少在法律上应该是 如此。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 卷),第20页。)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就是传统 中国未能重视人的固有价值。
(注:[英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9页。他说:六经以抑引为主,人 性以从欲为欢。
秦行法家之术,汉初以黄老哲学为其统治思想,这些思想只不过是对诸子学说的借 用或混用(黄老思想就是试图用道家之长补充法家之短),其本质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凯利非常中肯地指出 了这一点,那种认为希腊知识对罗马的法学成就毫无贡献的观点是错误的。至少目前我们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实 在的权利制度或观念并不一定能发展成为观念的权利制度或理论。《礼记》中有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
注重个人权利保护的自然法则痕迹在作为罗 马法制度源头的《十二铜表法》(约公元前451-前450年)中已有所体现。宗教、道德、政治、哲学、科学和艺术的传统观点受到 批判。
1.具体到古代中国的财产发展史,基于礼教所形成的等级制度以及宗族观念决定了不 会存在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利。)可 是,在这些圣人治国所采用的意识形态中,夏、商是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 的神权法思想,西周则是作为礼治基础的亲亲、尊尊之宗法思想。
古代中国有契约制度,但从没有出现抽象的契约理论和一般的契约原则,并且也没有 形成当今所谓的契约自由、平等观念。因此,即 使是上帝自己也不能使2加2不为4,所以不能把理性上认为恶的变成善的。
随之而来的是这样一种欲望,即争取权力和那些能使人赢得权力的东西,如财 富、声望、文化、实力和成功。其次,契约在当时作为官府管理的手段远远超出当事人 之间的自由意志。(注:[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 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
卢克斯指出,个 人主义是罗马法和基督教伦理的共同特征。(注:[古希腊]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 明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5页、第339页。
)如果不立券结果会怎样呢?《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注:[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 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梯利曾指出,希腊人不仅奠定了一切后来的西方思想体系 的基础,而且几乎提出和提供了两千年来欧洲文明所探究的所有的问题和答案。)反映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 亦是如此。